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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元代官吏休假制

时间:2014-09-16 17:14 点击:
摘要:元朝作为蒙古族建立的中原王朝,其休假制既有沿袭前代,又有本民族特色。本文仅粗略考证一下元朝官吏丁忧守制、官员的休假、元朝官吏请假制、以及节日放假等。这些制度在前代既有迹可循,又有自身特色,体现了元王朝的双重性格。 关键词:元朝 官吏 休

 

  摘要:元朝作为蒙古族建立的中原王朝,其休假制既有沿袭前代,又有本民族特色。本文仅粗略考证一下元朝官吏丁忧守制、官员的休假、元朝官吏请假制、以及节日放假等。这些制度在前代既有迹可循,又有自身特色,体现了元王朝的双重性格。 

  关键词:元朝 官吏 休假 

  中图分类号:K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0-8705(2014)02-18-22 

  受台湾学者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一文启发,汉朝官员有多种休假制,且不同的官员休假不同。笔者认为元朝官吏亦当有各种休假制度。元代官吏休假制度是我国古代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限于目前学术界对于元代官吏休假制度研究甚少,相关性研究有黄修明的《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通论性的介绍了古代官员丁忧制对官场社会的重大政治影响。章太长《试论元代的丁忧制度》,主要从元代丁忧对象、丁忧请假制,违例不丁忧、丁忧期限、丁忧待遇等五个方面论述。另有硕士论文:唐犀《元代丁忧制度研究》主要从法学的角度揭示了元代丁忧制度的规定、特点以及立法意义和历史地位。本文从官吏各种休假制度入手,在现有学术成果以及史料的基础之上,对元代官吏休假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具体休假内容进行概括分析,并得出其特点,以期能对元代休假制度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一、元朝官员丧假制度 

  元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在蒙古国时期官员没有丁忧制。建元初,朝廷也只是尊重汉俗默认汉朝官吏可以服丧丁忧,并无制度规定。汉官丁忧者可以向朝廷请假,给假后方可离开,并有严格的时间规定,违例不至要受到严厉惩处。如: 

  中统三年(1262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闲者听。” 

  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议:“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至,停俸定罪。” 

  与汉族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关系密切的官员守制问题,在元世祖才有了定制。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才对丧假做了正式规定:“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三十日,迁葬祖父母、父母假限二十日”。随着汉文化的渗透与发展,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又规定:“三年之丧,古今通制。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愿依上例者听”。由此可以看出,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规定遇父母与祖父母丧是给假30日,为父母、祖父母迁坟给假20日。元成宗在位时又规定丧假为三年通制,至此丁忧制在元代基本定型。仁宗初又特别强调至大四年(1311年)的钦奉诏书:“官吏丁忧已尝著令,今后并许终制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并蒙古、色目管军官员,不拘此例”。汉族官员守丧二十七个月在这一时期成为定制,虽然后来又有不少规定,如“确定丁忧时问从官员闻丧之日起算,以13个月为小祥,25个月为大祥;军官中的迁转官员如知事等,亦允许服服丧丁忧,此则系正丧大祥,后六十日为禅制”,但基本的制度没有大的变化。另外关于上述著令有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一)元初,蒙古及色目官吏丁忧“各从本俗,愿依上例者听”,而且有些汉化较深的也愿意仿效汉制,在蒙古国时期和元朝前期一些迁入中原地区居住的蒙古人和唐兀人、畏兀儿人、回回人逐渐效仿汉人的行为准则办事,在丧葬上尤为突出,如畏兀儿人廉希宪在母亲去世后的表现就是受汉文化的影响,廉希宪“丁母忧,率亲族行古丧礼,勺饮不入口者三日,恸则呕血,不能起,寝卧草土,庐于墓傍。宰执以忧制未定,欲极力起之,相与诣庐,闻号痛声,竞不忍言”。为了保护本民族的文化习俗,有元一代对于蒙古、色目人仿效汉丧并不是放任自流的,到元中期时,则有了不能仿效汉族丁忧的规定: 

  “己亥,塔失帖木儿、倒刺沙请凡蒙古、色目人效汉法丁忧者,除其名,从之。” 

  “天历二年,诏官吏丁忧,各依本俗,蒙古、色目仿效汉人者不能用,蒙古、色目人愿丁父母忧者听。” 

  至正二年(1342年),监察御史乌古孙良桢,以国俗父母死无忧制,又父死则妻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上言:“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言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人、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日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人、南人之厚也。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会议,自天子至于庶人,皆从礼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万世不易之道”。奏上,不报。” 

  至正十五年(1355年)大斡耳朵儒学教授郑咺建言:“蒙古乃国家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绳以礼法。”不报。 

  塔失帖木儿、倒刺沙皆泰定帝朝大臣,向朝廷申请行汉人丁忧之法,不报。由此可以推断,自泰定朝后对于仿效汉法丁忧则是禁止的,这一状态一直持续到元朝后期。 

  (二)鉴于官职的重要性,职务在身征戍军官及当值怯薛是没有丧假的,而且这一点在整个元代是没有变化的。但是对于出征或远戍的士兵,有时可以“放归存恤一年或数年”,对于体力消乏长久的士兵,也会采取轮休一定时问的办法,至大四年(1311年)下令侍卫汉军每牌子内各一名一年,迤南汉军每牌子内各二名二年“轮流存恤养力”。 

  (三)另外,内匠官、阴阳人、医人也是不允许丁忧的。大德九年(1305年)诏书称:“吏等但是勾当里行的人每殁了父母呵,勾当里出去三年者,么道。行了诏书圣旨来,如今但是勾当里行的人每里头得用人每丁忧出去了呵,勾当里有窒碍有於内匠官,阴阳人、医人等各投下勾当里行的人每也有似这般的人每不教丁忧。——奏了教行呵,频烦圣旨的一般有三年再得勾当呵,人每也生受有,为那上头两个丞相等俺众商量来,如今丁忧的听从。他每呵怎生奏呵,那般者,圣旨有呵”。为了避免影响本职工作,内匠官、阴阳人、医人不允许丁忧。

  (四)所谓夺情起复指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或守制未满期而应朝廷之召出而任职。但并不是所有官员都可夺情起复,延祐四年(1317年)冬十月己酉,监察御史言:“官吏丁忧起复,人情惊惑,请禁止以绝侥幸。北大核心期刊惟朝廷耆旧特旨起复者,不在禁例。”制曰:“可”。延祐五年(1318年),又有监察御史许有壬言:“圣朝以孝治天下,考稽典礼,除蒙古、色目各从本俗,其余居官著为丁忧之制,将以美教化、厚人伦,为治之要道也。所谓夺情起复者,盖有道德可以范世,谋猷可以经国,天心简畀,人望素服,又边臣、宿将可任重寄,似此必用之人,谓之起复,谁日不然,其或碌碌凡庸如冯翼霄,才无过于常人,行每乖于清议,徒以谀佞检邪,亦复冒膺起父,实玷风教,宜明白奏闻。除上所知识必用之人,取自圣裁,其余人员,并遵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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