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看出,当时很多汉族官吏是期待可以被夺情起复的,甚至利用丁忧制度谋取政治前途,这和元朝汉人社会地位低于蒙古、色目人,在朝廷求得官职并不容易有很大关系。 虽说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的王朝,但是元朝对于尊崇汉族文化尤其是孝道还是很重视的。成吉思汗建国时制定的条律中就有很多尊敬长者的内容,在蒙古人中对于不尊重长者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因此,元廷向来强调忠孝为先,丁忧守制就是很好的体现。在元朝,“诸官吏私罪被逮,无问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听其奔赴丁忧,终制日追问公罪并矜恕之”,即元代官吏犯事以后,如遇父母之丧,可以丁忧终制后再追问,但是军官不丁忧者,犯罪照样追究责任。同时,对于远在边疆地区的官吏丁忧也是允许的,大德元年(1297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并且所有官员在丁忧期间,只要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俸禄照发,可见元朝对于汉法还是相当尊崇的。 此外,《元史》里记载了很多对于官吏不守丧的处罚条例,如:“诸职官亲死不奔丧,杖六十七,降先职二等,杂职叙。未终丧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终制日叙。若有罪诈称亲丧,杖八十七,除名不叙。亲久没始称死,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凡不丁父母忧者,罪不与不奔丧同”。对于官吏亲死不奔丧、诈称亲丧、不丁父母忧等有严厉的处罚,足见元朝对于汉人守丧的相关制度是比较完善的。 二、官吏休假 据廖先生《汉代官吏休假考》一文考证汉代除中官每“五日一洗沐”外,外官(外官是相对于中官而言,即在宫廷外办公的官员)亦有休假制,即“上班时间到官署执行公务,下班后可自由离开官署,而上班若干日有一日休假,或每年有若干日假期。” 在元朝作为朝廷命官,自然也要在公堂处理公务。元朝官员办理公务,称为“洽事”或“视事”,形式是“官吏聚会”、“圆坐署事”。所谓“圆坐”,就是在公厅摆定官员座次,官吏按级别对应入座。元朝对外官休假同样也有规定:“中统五年八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京府州县官员,每日圆座参议词讼,理会公事。若遇天寿、冬至,各给假贰日;元正、寒食,各叁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给假壹日。公务急速,不在[此][一]限。其赴任职官或宣使人员在他所病患者,即告所在有司验治,病愈给据发还。钦此”。可见,忽必烈即位之初就对元朝官吏节日休假作了规定,各官吏除了节日放假以外,每旬亦有一日休假,这是承袭宋金时期的官员休假制度,即在每月初十、二十日、三十日放假休息一日。 后来元朝对于旬假放假日期做了调整,“至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书省客省使也速忽都答儿奏:在先初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每月叁次放假有来。如今那里官人每商量得,这叁个日头断人呵,也中。如今初一日、初八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乙亥日,这日数里,有性命的也不交宰杀有,人根底也不打断有。这日数里,放假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26 J。即由原来的每月初十、二十、三十放假,改为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乙亥日放假,并规定在这些日子里不准杀生。因此,可以推断官员的休假日期相应也做了调整。 三、请假制 元朝的请假制也有一套合理、规范的流程。按请假原由分,主要是病假、丁忧假和其它假故。《元史·刑法》记载“诸外任官员谒告,应有假故,具曹状报所属,仍置籍以记之,有托故者,风宪官纠而罪之。” 元朝对官员请假制作规定是在至元七年(1271年),据御史台奏:“中书省札付该殿中侍御史掌管随朝官告假事故,叁日以外各以曹状报殿中司,还职亦行具报。如有推称病故者,合行举罚”。在元朝,官吏请假三日以上者必须以“曹状”形式上报殿中司,审核通过后方可离开,假期结束还职时也应上报,推称病故请假的要受到惩罚。 由上条材料可知,掌管请假事务的是中书省御史台殿中司,各级官员必须严格按照请假流程,违例者受罚,至元八年(1272年)“都省与尚书省官、御史台官一同商议得:假告事故,官员不报曹状,罪犯壹次,罚俸捌两,再犯依上罚俸,叁犯近上官员闻奏,近下人员从各衙门就便的决。外据无故落后官员,验实日全克俸禄,再犯依前克除,叁犯依上的决”。元朝对于请假不利的官员犯一次罚俸八两,二次依初犯处罚,连续犯三次,中央官吏要上报朝廷,地方官员就各衙门自行处理。如有公职离开岗位,请假和还职时同样以“曹状”上报,如有公务在身“拟同事故一体报台,还职日亦行具报”杜绝官吏以公职为借口私自离职。 在地方,检察相对松弛,为了避免地方官吏因无人检举而假装请假或故意离职,外地府衙州县等官吏,也有相同的制度规定,各府衙设置专门的假故文簿,清楚登记官吏请假记录,见材料: 至元二十八年八月,中书省御史台备监察御史呈:随处诸衙门府州司县官,或因私隙,或事有畏忌,辄便托疾在家虚请俸给者有之,或推称事故,离职延待月日者有之。因无检举,冒请俸禄,多致败事。今后外路官吏,合依随朝百官一体,凡假故曹状报本属。仍诸衙门置立假故文簿明白附写,令首领官掌管结转,每日壹次,正官署押用印关防。行省文簿令监察御史照刷,其余官府文簿按察司照刷。如有推病故官吏,所请俸钱,钦依圣旨事意施行。都省准呈。 地方记录的请假文簿,每日由府衙首领官掌管结转,但最终都要交由监察部门审查,以防徇私舞弊。另外,元朝官员请假期间俸钱和丧假等相同,照给。 四、节日放假 元代的节日庆祝基本上遵循汉地的传统习俗,北方地区虽在辽、金统治之下,但民问的节庆活动与江南地区相差不大,在元代的变化也不是很大。女真早期本无历法,不知纪年,以草青纪年,草青一次即一年,沿袭的汉地风俗,据《大金集礼》载:“元旦、上元、中和、立春、春分、上巳、寒食、清明、立夏、四月八日(佛诞日)、端午、三伏、立秋、七夕、中元、中秋、重阳、下元、立冬、冬至、除夕等,都是金朝法定的节日,各级官员有一日至三日的休假”。宋代规定“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天庆、先天、降圣节各五日。诞圣节、正七月望、夏至、腊各三日。天祺、天贶节、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元朝节庆假日是在宋、金制基础上制定的,并作了调整,于至元元年(1264年)对官员的休假日作了规定:“若遇天寿、冬至,各给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一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给假一日”。在元朝,天寿节和冬至是放假两日,天寿即皇帝的诞生日,全国要举行重大的庆典活动;冬至放假由来已久,在汉代就有了冬至放假的定制,西汉宣帝时已实行,前后放假五日。其余节日不再详细介绍,史卫民《元代社会生活》一书已论述的十分详细。 元朝虽是北方民族建立的中原王朝,建国后也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官吏管理制度,元朝休假大多承袭以前的正统王朝,但也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恰恰体现了元朝的双重性格。 参考文献: [1]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秦汉史论丛》(增订本),中华书局,2008g,第256页 [2]黄修明:《中国古代仕宦官员“丁忧”制度考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4卷第3期,第118页 [3]章太长:《试论元代的丁忧制度》《中华文化论坛》,2011年第2期,第139页 [4]唐犀:《元代丁忧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