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时期的智者学派认为平等是抽象的人类本质的平等,每一个人都是独特的和不可通约的,具有区别与其他动物的内在的人格和尊严感,这种人格和尊严是没有优劣之分的。文艺复兴时期的权利论者主张一种自然权利的平等,“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对每一个人说都是重要的并且同等重要。康德的道德哲学认为每个人作为目的都是平等的,不能纯粹地将他人作为手段来考虑,这是人们追求人人平等的本体论依据,正如康德所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5]47作为新自由主义者的德沃金将平等的内涵和要求从机会平等进一步推进到资源平等的层面,他认为机会平等是需要资源和社会条件的保障的,平等的关切需要政府致力于某种形式的物质平等,即资源平等[6]65。 虽然上述不同的思想流派对平等的内涵和依据的解释是不同的,但是他们都认可“人人平等”这一观念。人人平等早已作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共识而被纳入各国的法律和政治宣言之中,从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到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平等的共识早已深入人心。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所以,当一国的财富分配像甚至非常繁荣的国家目前的财富状况那样极为不平等时,它的平等关切就是值得怀疑的。”[6]1由此可见,平等作为一种共识,已经与政治合法性建立了紧密的关联。从人人平等的前提假设出发,沿着平等——机会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实质的机会平等)的逻辑脉络对罗尔斯的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展开论证。 三、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证成 人人平等的前提假设是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直觉相吻合的,但是要实现人人平等的目标,仅靠道德直觉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托于非人格化的程序机制。机会平等作为平等的一种重要类型和实现平等目标的一种程序机制,对于实现人人平等的目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机会平等意味着以机会为代表的公共资源的分配可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开放,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种族、性别、收入、出身和阶级等道德意义上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使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上的劣势者不会再由于明显不正当的理由而被排除在社会基本益品的享有者的群体之外。其次,机会平等作为一种程序正义机制,为机会资源的分配提供了一套公开的、明确的规范体系,确立了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统一适用规则,使人们能否进入更加有利的社会地位的结果取决于自己的选择和努力程度。只有遵从机会平等才能保证人们的命运取决于自己的选而不是他们的境况[7]109。综上所述,形式的机会平等对于实现“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目标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形式的机会平等在排除了一些重要的程序不正义问题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不正义。首先,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上给每个成年公民都提供了进入更好的社会位置的形式权利,但是这种形式权利是缺乏资源保障和能力支撑的,总是不对称地有利于禀赋较高者而使禀赋较低者受损。形式的机会平等无法排除道德意义上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对“钝于禀赋”的目标的实现效果也是很有限的。其次,由于选择和志向并不是处在真空中的,而是会受到每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经济实力和社会环境等背景因素的影响,受教育程度影响着我们生活方式和志向选择的多样性,而物质条件则影响着我们是坚持这种选择和志向,还是向适应性偏好妥协。因此,形式机会平等也没有完全做得“敏于志向”。 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正是为了纠正形式的机会平等的缺点而提出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中所要求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绝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开放,而且是实质的和真实的开放,它要求为具有相同天赋的人提供同等的资源和社会条件的保障。而要想做到这些,就需要诉诸实质的机会平等,实现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向不利的地区和人群倾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对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上的劣势者进行补偿,以彻底排除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上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的不平等影响,使所有人都有能够进入更好的社会地位的可达到的同等机会。
但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只是做到相同天赋的人有相同的生活前景,并没有将天赋不同的人的生活前景考虑在内,可见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只是停留在一定程度上而没有走向极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之所以没有走向向极端的实质机会平等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