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可行性上来说,要彻底排除道德意义上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的生活前景的不平等影响,实现极端意义上的实质的机会平等,有两种途径:一是完全消除人们在自然天赋和社会天赋上的差异,二是由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上的优势者对劣势者进行补偿。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多样化的个人在自然天赋上的差异是与生俱来和无法消除的,一个人的自然天赋高低取决于运气,社会禀赋的占有在实在现实生活中也无法做到完全平均主义的分配。因此,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由自然禀赋和社会禀赋上的优势者对劣势者进行补偿。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没有能力排除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上的差异对人们的生活前景的影响,只能通过补偿的方式将这种偶然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从有效性上来说,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只是保证人们过上美好生活的条件之一,而人们要过上美好的生活必须依赖收入和福利水平的整体提高,因此,如果允许人们在自然天赋上存在差异,使天赋较高者收入的提高建立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最不利者的收入和福利水平的基础上,那么这种自然天赋上的差异就是不应该被排除的。“没有人天生就应该从自己的自然天赋中受益,但如果允许某些人受益于自己较高的天赋反而能够促进在“自然的博彩“中较不利者的利益,这种允许就不是不公正的。”[7]109 综上所述,保证天赋相同的人有相同的生活前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有效的和正当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是孤立的和单独使用的,而是要与差异原则相互配合、结合在一起使用的,这从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的联合表述中可以一窥端倪。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使天赋相同的人有相同的生活前景,而差异原则通过调动自然天赋和社会禀赋的优势者对利益和效率的渴望,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使整个社会基本益品的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最不利者利益的最大化。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的结合使用使天赋相同者和不同者(优势者和劣势者)在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上都能够受益并得到正义的安顿。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JohnRawls.PoliticalLiberalism1,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6. [4]姚大志.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的后期政治哲学[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1):24. [5]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6]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M].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7]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萃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109. |